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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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解除董事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1號原告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 楊永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同僚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彭文正 間聲請解除董事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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