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9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俞安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0年4月12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施俞安雖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惟堅稱係 劉威辰 請其充當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劉威辰等語,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本案顯有傳喚證人劉威辰到庭行交互詰問之必要,故本案不宜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應將原裁定撤銷,仍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