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嘉仁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情形於裁定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之記載,顯為「連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之誤寫,此觀諸卷內所附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661號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判決合計所定之應執行刑即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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