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安齡具保人陳明宗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陳明宗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安齡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