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宏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宏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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