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吳祖望 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侯雪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另第二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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