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犯如附表所列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列等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7日至同│95年7月17日│95年12月28日│││年月28日││││││││├───────┼────────┼─────────┼────────┤│偵查(自訴)機│95年毒偵字1524、│95年毒偵字1524、│96年毒偵字238號││關年度及案號│1819號│1819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811號│95年訴字811號│96年訴字138號││實├───┼────────┼─────────┼────────┤│審│判決│95年11月29日│95年11月29日│96年4月19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811號│95年訴字811號│96年訴字138號││判├───┼────────┼─────────┼────────┤│決│判決│95年1月8日│95年1月8日│96年5月1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270號│96年執字270號│96年執字1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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