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台南簡易庭96年度南建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明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之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兩造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96年度南建小字第1號事件受理,並於民國96年5月8日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96年5月2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其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且上訴人上訴迄今已逾20日,亦未遵期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87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李杭倫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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