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005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甲○○就票號FA0000000號支票背書之資料。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