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列原確定判決等主文諭知沒收、銷燬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1日│96年2月25日│96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95年毒偵字2147│96年毒偵字515號│96年毒偵字515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33號│96年訴字226號│96年訴字226號││實├───┼────────┼─────────┼────────┤│審│判決│96年1月31日│96年5月23日│96年5月23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33號│96年訴字266號│96年訴字266號││判├───┼────────┼─────────┼────────┤│決│判決│96年3月1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580號│96年執字1544號│96年執字1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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