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蘇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平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其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
陳報被告涂平貴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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