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蘇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平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其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
陳報被告涂平貴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