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二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甲○○(以下稱被告)被訴侵占犯行係屬不能證明,其證據及理由,業據第一審判決書理由欄記載甚詳,爰引用之(如附件)。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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