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傅中樂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