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四三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又因妨害兵役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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