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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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原告福建省金門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水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王成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約定書影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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