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六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王珮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拾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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