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確定界址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所得受
之利益或兩造爭執之土地面積之價值作為計算之基礎),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