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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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八四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