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二八五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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