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所之11次竊盜罪,各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係任職南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協公司)之吊車司機,其負責臺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之電纜線及電桿等物品之回收工作,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機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回收電纜線,得手後,將之轉賣予收購廢鐵之不詳姓名男子及被告係於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自首,並接受本件裁判,有其警訊筆錄在卷可稽。
二、本件除證人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列證人袁詠涵與本案無涉,應予刪除,其餘引用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物品│├──┼──────┼────────────┼─────┤│1│96年6月上旬│臺南縣七股鄉篤村佳篤高幹│3公斤電纜││││151號電桿前│線│├──┼──────┼────────────┼─────┤│2│96年6月上旬│臺南縣七股鄉篤加村篤加│4公斤電纜││││138號佳篤高幹136號電桿前│線│├──┼──────┼────────────┼─────┤│3│96年6月中旬│臺南縣七股鄉篤村佳篤高幹│3公斤電纜││││135號電桿前│線│├──┼──────┼────────────┼─────┤│4│96年6月下旬│臺南縣七股鄉篤村佳篤高幹│3公斤電纜││││134號電桿前│線│├──┼──────┼────────────┼─────┤│5│96年6月下旬│臺南縣七股鄉篤村佳篤高幹│3公斤電纜││││133號電桿前│線│├──┼──────┼────────────┼─────┤│6│96年6月下旬│臺南縣七股鄉篤村佳篤高幹│3公斤電纜││││132號電桿前│線│├──┼──────┼────────────┼─────┤│7│96年7月上旬│臺南縣○○鄉○○村○○路│4公斤電纜││││二段406號對面│線│├──┼──────┼────────────┼─────┤│8│96年7月上旬│臺南縣○○鄉○○○街115│3公斤電纜││││巷右方50公尺處│線│├──┼──────┼────────────┼─────┤│9│96年7月中旬│臺南縣○○鄉○○○街115│3公斤電纜││││巷(水明殿牌樓)台電電桿│線│├──┼──────┼────────────┼─────┤│10│96年7月中旬│臺南縣○○鄉○○村○○路│3公斤電纜││││二段406號之9前(弘大易鋼│線││││鐵公司)前電桿││├──┼──────┼────────────┼─────┤│11│96年7月下旬│臺南縣○○鄉○○村○○路│3公斤電纜││││二段406號之9前(弘大易鋼│線││││鐵公司)前左側20公尺電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