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5日起至133年12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4年12月15日邀同第三人 許明方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②500,000元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12月15日②③119年12月1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11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964,0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房屋貸款契約書2件、個人購屋貸款契約-行政院優惠購屋專案貸款1件、增補契約2件、放款帳卡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74-39│建│913.00│10002分之342│├──┼───┼────┼───┼───┼─┼────┼──────┤│002│台南市○○區○○○段│974-55│建│1.00│10002分之34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電│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樓│││範│││號│││││梯││單│││││││房屋層數│層│間│計│位│圍│├──┼─┼──────┼────┼────┼─┼─┼─┼─┼─┤│001│82│台南市北區開│台南市北│5層樓房│78│4.│83│平│全│││7│元路66巷3○號○區○○段│鋼筋混凝│.4│93│.3│方││││││974-39地│土造│2││5│公││││││號│││││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東豐段842建號,權利範圍3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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