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釋明乙○○即 葉菊蘭 。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