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蓋該債務清償方案係經債務人行使程式選擇權而與債權人締結之債務清理契約,其即應受該契約之拘束,且消債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式減輕債務,因此,為避免債務人針對已成立之協商方案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式,須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無法履行原定清償方案,始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97年
9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自97年10月起,分70期,年利率5%,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14,936元,並於97年9月1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聲請人去年因適逢任職公司減薪及父親因病需洗腎而有經濟上變故,致聲請人於99年2月起即無力履行協議而毀諾,故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7年9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新光銀行達成協商,協議自97年10月起,分70期,以利率5%,每期按月還款14,936元,並於97年9月1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認可,聲請人自97年10月履行至98年12月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6380號民事裁定及新光銀行存簿轉帳繳款明細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自須審究其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更生所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可知,聲請人於97年9月間與新光銀行及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協商成立當時係任職於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全年收入240,000元,每月薪資為20,000元,而依聲請人向本院所陳報提出臺北富邦銀行存簿影本就薪資轉帳資料顯示聲請人現仍任職於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仍為20,000元,並無聲請人所主張於協商成立後有遭公司減薪之情,並聲請人除於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任職之外,另於私人處所兼職,而另有每月5,000元之薪資收入,即聲請人現每月薪資收入為25,000元尚高於協商成立時之20,000元,聲請人現每月薪資收入既高於協商成立之每月薪資收入,即無聲請人所主張因遭公司減薪致生還款能力降低之情。
(二)聲請人另主張其因其父生病需洗腎,而必須支付其父醫療費用,而有增加支出生活必要費用之情,並提出安聯診所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手冊為證,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支出醫療費用之單據或其他增加支付扶養費用之證據以證明其主張,故聲請人是否果真有因其父生病需洗腎,而增加扶養費用導致經濟情況變化,清償還款能力降低,尚非無疑。此外聲請人主張每月必需支付房租5,000元部分,依聲請人聲請更生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顯示,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係聲請人之母,聲請人每月實際是否為租金之支出,並未提出轉帳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之,聲請人每月是否果真有租金5,000元之必要支出,亦有疑問。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至毀諾當時,聲請人之收入顯示增加的情況,且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何增加生活必要費用導致清償還款能力降低,難認係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生履行有重大困難之情事。
四、綜上,聲請人固主張因父親生病需洗腎需增加扶養費用,又適逢遭公司減薪,導致經濟情況惡化,還款清償能力降低而不得已毀諾,但聲請人申報之每月收入顯示聲請人之現時之收入係較協商成立時增加之情況,聲請人復無提出證據證明扶養費用有增加之情,則其毀諾難認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情事。本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