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所載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6行至第10行「不得使用該商標」後更正為「
詎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牟利之犯意,於98年8月23日前之某時許,以不詳之價格,向大陸地區「淘寶網」購得明知為未得美國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公司、巴比布朗專業化妝品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使用如附表所示仿冒「MAC」、「BobbiBrown」、「HelloKi
tty」商標之彩妝商品後,即於98年8月23日12時48分許起,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6樓之11住處內,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並使用「tina910515」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顧客瀏覽網頁俾下標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並提供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客戶聯絡買賣、匯款事宜。嗣經警上網蒐證後,遂於98年11月11日,持本院搜索票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路○○○號6樓之11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㈡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一中隊桃園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二、按刑事犯罪處罰販賣行為者,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苟以營利為目的,將系爭物品購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407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甲○○既係意圖營利而販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自應依販賣罪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基於概括之販賣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論以「集合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並非可取,然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且犯後已坦認犯行,尚有悔意,暨衡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少、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爰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編號│名稱│數量│├──┼──────────┼────┤│一│BobbiBrown刷具組│拾壹件│├──┼──────────┼────┤│二│BobbiBrown睫毛膏│伍盒│├──┼──────────┼────┤│三│BobbiBrown眼彩類│拾貳盒│├──┼──────────┼────┤│四│MAC刷具組│拾陸件│├──┼──────────┼────┤│五│MAC眼唇筆│肆拾捌支│├──┼──────────┼────┤│六│MAC唇彩類│貳拾壹盒│├──┼──────────┼────┤│七│MAC睫毛膏│貳拾壹盒│├──┼──────────┼────┤│八│MAC眼彩類│伍拾柒盒│├──┼──────────┼────┤│九│MAC粉底液│拾盒│├──┼──────────┼────┤│十│MAC顏彩類│貳拾壹盒│├──┼──────────┼────┤│十一│MAC睫毛│肆盒│├──┼──────────┼────┤│十二│MACHelloKitty唇彩│貳拾壹盒│││類││├──┼──────────┼────┤│十三│MACHelloKitty睫毛│拾陸盒│││膏││├──┼──────────┼────┤│十四│MACHelloKitty眼彩│參拾捌盒│││類││├──┼──────────┼────┤│十五│MACHelloKitty顏彩│拾捌盒│││類││├──┼──────────┼────┤│十六│MAC刷具組│壹件│││││└──┴──────────┴────┘
總計參佰貳拾件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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