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5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台北縣土城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乃被告於結婚證書上冒用原告父親及被告父親之簽名,並私自刻用渠二人印章,簽名蓋章於結婚證書主婚人欄,兩造之婚姻因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屬無效。為此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並聲明:確認兩造之婚姻無效。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結婚證書上主婚人姓名之簽章,乃被告擅自簽署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各一件為證,並據證人即原告之父葉松文證稱:「我沒有參加過他們的結婚典禮,他們兩人到家裡來,被告叫我爸爸,我還嚇一跳,我之前從沒見過被告,他們家也從來沒來提親過,他們說他們自己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了,沒有辦理結婚儀式,我還質問說那你們隨便登記就要當夫妻,太隨便了,我們南部很多親友,親友會罵,如果真的要當夫妻要辦理結婚儀式,我說你們這樣不算結婚,我不承認。」「(這張結婚證書上是否你簽名、蓋章?)沒有,名字不是我簽的,印章不是我的」;證人即原告之弟葉俊男證稱: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我沒有參加他們的結婚典禮,他們只有辦結婚登記各等語。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已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亦有明文。查兩造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未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依前揭法條規定之意旨,該婚姻係屬無效。從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上開結婚為無效,為此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屬有理,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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