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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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連大經
楊璨鴻 楊惠銀 林忠明 陳月英 連雅惠 李靜子 呂淑珍 呂慶雄 呂志偉 呂美華 楊玉銀 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 律師
周信宏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七㈠第壹大項、㈡第貳大項,及附表中第壹大項、第貳大項關於「 蔡萬富 、 潘阿金 、 呂志祥 、 呂忠明 、 林秀蘭 、 連國隆 、 張政府 、 林金發 、 蔡富山 、 楊祺一 、呂淑珍、 楊久萬 、林忠明」姓名之記載,為誤寫,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