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再字第6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救再字第67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9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9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先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救字第780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繼於111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補正裁定已於111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遵期補繳等情,有上述各該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其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楊坤樵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