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98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蘆洲市○○○道○○號4樓(於民國98年3月25日遷入),居所係在臺北縣蘆洲市○○○道○○號3樓,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按,又本件之犯罪地為臺北市○○區○○路3段237號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臺北八德特約服務中心」,業經被告自承在卷。雖被告於偵查中曾因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惟已於99年7月8日因另案借提寄押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查本件係於99年9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14日東檢文荒99偵985字第1438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按。是本件被告之住所、犯罪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公訴人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對被告上開犯行起訴,揆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為管轄錯誤及移轉管轄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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