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6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台西鄉蚊港村5鄰蚊港33號)於99年6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