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或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未核公司大小章,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民國99年8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