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劉利明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44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遭他人冒名申請信用卡負欠債務,業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44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中小企銀)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742號確定裁定聲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449號強制執行聲請人財產。嗣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國際商銀)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96134號債權憑證聲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376號強制執行聲請人同一財產,經本院簽併入99年度司執字第2449號案中(日盛國際商銀另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28321號確定裁定聲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9459號執行聲請人財產,惟尚未併入99年度司執字第2449號案中),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及調閱本院100年度補字第30號裁定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合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要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對執行,未能即時就其對於聲請人享有之債權,經由強制執行受償,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參酌聲請人所提確認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可能辦案期間(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及本件臺灣中小企銀執行債權:新台幣(下同)93,097元,及其中91,812元自民國9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15%計算之利率,暨9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日盛國際商銀執行債權:16,000元及自9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另尚未併案之債權:445,401元及自9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9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情,爰酌定擔保金額為5萬元,作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如有不當所生損害之擔保。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