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國榮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榮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3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10507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4月11日法矯司字第100010507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趙文卿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