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1號
聲請人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