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高筱涵高微涵高曉涵莫愷依巴拉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00,391元正未給付,其中97,206元為本金;2,785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17,877元正未給付,其中210,607元為本金;6,57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50,461元正未給付,其中146,174元為本金;3,58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97,206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2

210,607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146,174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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