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高筱涵 即 高微涵 即 高曉涵 即 莫愷依 . 巴拉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00,391元正未給付,其中97,206元為本金;2,785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17,877元正未給付,其中210,607元為本金;6,57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50,461元正未給付,其中146,174元為本金;3,58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97,206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無
無
2
210,607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146,174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