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A01
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
相對人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所載「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