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乙○○(原告)丙○○○被上訴人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右代表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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