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執聲字第2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52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4年11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52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4年11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為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偵卷第4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1│CHANEL香奈兒香水│瓶│2│甲○○│├──┼──────────────┼──┼──┼─────┤│2│CK香水│瓶│1│甲○○│├──┼──────────────┼──┼──┼─────┤│3│CD香水│瓶│8│甲○○│├──┼──────────────┼──┼──┼─────┤│4│Dunhill登喜路香水│瓶│2│甲○○│├──┼──────────────┼──┼──┼─────┤│5│CHANEL香奈兒空盒│盒│1│甲○○│├──┼──────────────┼──┼──┼─────┤│6│CK空盒│盒│1│甲○○│├──┼──────────────┼──┼──┼─────┤│7│CD空盒│盒│5│甲○○│├──┼──────────────┼──┼──┼─────┤│8│DUNHILL登喜路香水(試用瓶)│瓶│1│甲○○│├──┼──────────────┼──┼──┼─────┤│9│CHANEL香奈兒香水(試用瓶)│瓶│1│甲○○│├──┼──────────────┼──┼──┼─────┤│10│CD香水(試用瓶)│瓶│4│甲○○│├──┼──────────────┼──┼──┼─────┤│11│CK香水(試用瓶)│瓶│1│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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