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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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即原告馨盛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寶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苗栗縣後龍鎮)│(㎡)│(元/㎡)│(新臺幣)│├──┼──────────┼─────┼─────┼───────┤│1│過港段976-4地號土地│8│1,800│14,400元│├──┼──────────┼─────┼─────┼───────┤│2│過港段979-49地號土地│159│1,800│286,200元│├──┼──────────┼─────┼─────┼───────┤│3│過港段979-46地號土地│72│600│43,200元│├──┼──────────┼─────┼─────┼───────┤│4│過港段979-83地號土地│13│600│7,800元│├──┼──────────┼─────┼─────┼───────┤│5│過港段979-83地號土地│43│600│25,800元│├──┼──────────┴─────┴─────┴───────┤│合計│37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