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44號
原   告  王美香
被   告  許惠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惠貞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玉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禎 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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