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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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告 蔡建宏
被告 林榮昭
陳秋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乙○○及被告甲○○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否則即屬當事人不適格。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所示,乙○○、甲○○雖為該土地原共有人 陳阿祿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然均已拋棄繼承,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而非土地共有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當事人不適格,且不能補正,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