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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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健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健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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