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497號聲請人 彭秀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種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