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方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士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佰捌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