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沈清輝
代 理 人  陳文慧 律師
相 對 人  王宣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即本院102年度
中簡字第141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一紙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
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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