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蔡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 陸佰 貳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