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黃奕勳

被告 楊瑤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思婷

法官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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