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4號
原告 彭湘穎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思婷
法官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張閔翔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