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1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宗儒

義務辯護人單鴻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葉宗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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