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27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靖貽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就訴外人 黃金 得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174建號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為相對人黃靖貽、黃**公同共有云云。惟查訴外人黃金得尚未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調結果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之主張顯無理由,本件不能調解,亦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