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陳韻怡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思婷

法官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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